最高法发布重大影响力环境案件,涉损毁古迹、水电开发、光污染等

攀爬岩体,利用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新建水电站淹没区属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安装LED显示屏用于播放广告等,产生严重光污染扰民……这些环境违法行为都被依法追究。

12日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最高法表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案例是人民法院重要的“法治产品”。10件案例所涉生态要素多、保护范围广、复合程度高、创新意识强,兼具裁判规则意义和法治宣传价值,供各级法院学习借鉴,依法审理好各类环境资源案件。

最高法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1月至2024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16.1万件,其中审结的一系列标志性典型案例,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法治进程,提升了中国环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最高法12日晚公布的“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包括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和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明、毛某明、张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某水电开发公司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李某诉某置地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等。

其中,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某置地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具有典型意义,此类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

根据公布的案情,2017年4月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2017年4月15日凌晨,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开始攀爬巨蟒峰底部。在攀爬过程中由张某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毛某明、张某则沿着张某明布好的岩钉和绳索攀爬,三人通过互相协作、互相配合的方式共同攀爬至巨蟒峰顶部。

经现场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评估,此次“巨蟒峰案的价值损失评估值”不应低于该事件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阈值1190万元。

法院生效刑事裁判认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列入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其珍贵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并造成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综合考虑巨蟒峰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珍稀性,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社会影响的广泛性,同时在兼顾三人经济条件和赔偿能力等具体问题的基础上,判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600万元、支付专家费15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最高法介绍,此案是全国首例因故意损毁自然遗迹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某水电开发公司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某水电开发公司建设云南省红河(元江)戛洒江一级水电站,但水电站淹没区大部分属于红河(元江)干热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一旦淹没,将危及该区域内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绿孔雀,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极危物种陈氏苏铁等物种生存环境及整个生态系统。2017年7月,生态环境部责令某开发公司就该项目建设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后评价工作完成前,不得蓄水发电。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水电站的淹没区是绿孔雀频繁活动区域,构成其生物学上的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会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同时,案涉水电站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涉及陈氏苏铁的保护,若继续建设将使该区域珍稀动植物的生存面临重大风险。故判决某水电开发公司立即停止案涉水电站项目建设,待其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及备案工作后,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光污染是继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等污染之后的一种新的环境污染源,正在威胁着人们的健康,在各类环境投诉案中占有一定比例。

最高法介绍,李某购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的住宅一套,某置地公司开发建设的万象城购物中心与该住宅相隔一条公路。在正对李某住宅的万象城购物中心外墙上安装有一块LED显示屏用于播放广告等,该LED显示屏广告位从2014年建成后开始投入运营,每天播放宣传资料及视频广告等,其产生强光直射入李某住宅房间,给李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2014年5月开始,李某所在小区的业主及万象城购物中心周边居民多次向市政府公开信箱投诉万象城大屏光污染扰民情况,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在办理情况中载明经过协调某置地公司决定采取整改措施,但该公司并未履行承诺。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置地公司作为万象城购物中心的建设方和经营管理方,其在正对李某住宅的购物中心外墙上设置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宣传资料等,产生的强光直射进入李某的住宅居室。该强光会严重影响相邻人群的正常工作和学习,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已构成由强光引起的光污染。依法判决某置地公司立即停止其在运行万象城购物中心正对李某住宅外墙上的一块LED显示屏时李某的光污染侵害。

最高法表示,2014年以来,已发布环境资源指导性案例40件,发布典型案例共43批437件,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环境资源审判参考案例350多件,充分发挥了案例对下业务指导和面向社会教育警示、规范引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