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是间谍仍泄密获刑10年 优等生的沦陷

国家安全部近期破获了一起间谍案,涉案人员安某曾是众人眼中的“天之骄子”。他从小学习成绩优异,名牌大学毕业后顺利进入某机关重要岗位工作。入职后,安某勤恳敬业,业绩突出,深得领导信任,逐渐被赋予更多重任。但随着职权增大,安某开始变得有些自满。此时,一位“知心人”悄然出现,以朋友身份对安某表现出无微不至的关怀。

起初,“知心人”只是有意无意地打听工作情况,表现出对安某负责领域的浓厚兴趣。尽管安某一度产生怀疑,但在对方持续的情感攻势和利益诱惑下,爱慕虚荣的他一步步丧失了底线。面对一次次的宴请、赠礼和关怀,安某感到亏欠,最终向其违规透露了相关信息,落入精心编织的陷阱。

随着时间推移,“知心人”逐渐露出真面目,明确要求安某为其搜集更多涉密信息。此时,安某已确认对方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虽然深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但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恐吓威逼和金钱利诱让他难以自拔。安某犹豫过是否自首,但逃避和侥幸心理使他决定隐瞒真相。最终,在一次重大活动中,安某利用职务之便泄露了重要涉密事项,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他因犯间谍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到案后,这位曾经的“天之骄子”悔恨不已。

作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重点关注对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核心涉密岗位人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树立反间防谍意识,履行保密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可能通过咨询请教、感情拉拢、美色诱骗、金钱引诱等方式设下陷阱,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核心涉密岗位人员要时刻保持警惕,谨防落入圈套。同时,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不得非法持有和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器材;不得私自抄录、复印、翻拍涉密文件资料;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密场所;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国家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间谍行为者如有自首或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在境外受胁迫或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及时向我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通过所在单位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