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社论:健全检察环节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

1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要求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检察环节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

“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是今年2月最高检开展的“检察护企”专项工作中的重点之一,包括针对异地趋利性执法。最高检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在上述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检察机关将持续落实、着力监督纠正违法查扣冻财产特别是异地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

根据今年8月最高检发布的信息,在“检察护企”专项工作的6个月中,(最高检)对1300余条可能涉及趋利性执法司法的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将核查筛选出的24件重点案件,分三批交相关省级检察院办理,不仅对个案问题及时纠错,更主动从个案办理中发现、提炼类案问题,为下一步研究深层次解决方案提供抓手。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制止趋利性执法司法方面也公布了相关案例。

趋利性执法司法危害十分严重,没有好的出发点,就难以取得正确的结果,反而会走向反面。趋利性执法司法不但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也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形象造成重大危害。在一些地方财政状况面临很大压力的情况下,趋利性执法司法呈现加重现象。检察机关具有监督和纠正职能,充分发挥这些职能尤为迫切。

今后要制止趋利性执法司法,首先是要从源头上斩断“趋利”的利益链条。

利益链条的起始端就是“查扣冻”,也包括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对此,《意见》明确:依法加强对涉及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监督,加强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监督。

需要强调的是,地方检察机关虽然“身处地方”,但要切实发挥自身的监督纠错职能,尤其不能成为地方上趋利性执法司法的参与者甚至是帮手。

其次是要健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

对重大刑事案件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相关规定,对趋利性执法行为,检察机关也应发挥这项职能,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前介入。比如,检察机关对相关监督线索经依法调查核实后,需要监督纠正的,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监督意见、检察建议。对于明显的趋利性执法可以直接表明检察机关的态度:这样的案件不能批捕,不能“查扣冻”,也不接受侦查部门的移送起诉。这个闸门关紧了,趋利性执法就无法构建起程序链条,执法部门对相关人员的恐吓、利诱也就失去了基础。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协同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其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刑事指控体系。

这方面,尤其是要加强对非法取得证据的审查。趋利性执法形成的“证据”大致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威胁恐吓,二是利诱。前者有刑讯逼供,后者有动员相关人员认罪认罚,并且这些“证据”会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形成“闭环”。

对于前者,《意见》明确,(检察机关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证据收集、审查、运用机制,健全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制度,强化非法取证源头预防,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这一原则应该包含所有具有侦查审讯职能的部门。

对于后者,最高检检察长应勇11月下旬在福州出席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时指出,要推动深化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制度,确保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保证量刑建议的合法性恰当性。“自愿真实合法”是最根本的基础。

总之,如《意见》所强调的,今后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包括健全检察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机制。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坚决制止趋利性执法司法是宏观政策;能否有效制止趋利性执法司法是一致性评估的重要标准。当前检察方面的重要工作是既要防患于未然,又要对既有的冤错案件通过监督程序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