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矿产资源法获审议通过,多方解读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下称“新矿产资源法”)8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大修。

新矿产资源法对于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将发挥哪些作用?新矿产资源法确立了哪些原则和制度,有哪些亮点?多方人士在第一时间进行了解读。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供给安全,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新矿产资源法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

新矿产资源法明确,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将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重要矿产资源纳入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并对其中部分特殊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新矿产资源法对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提出法律要求。魏莉华解释说,由于矿产资源全球空间分布客观上具有不均匀性,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矿产资源是应有尽有或者能够完全满足需求。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必须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采矿权实行的申请审批制,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配置矿业权的需要。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在山西、福建、江西等6个省(区)开展试点,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魏莉华说,新矿产资源法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这是重大的制度创新,是对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对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全面推进市场化方式设立矿业权的同时,新矿产资源法也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作出例外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专门的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一证载两权”的特点,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既是物权证书,也是行政许可证书。实践中,矿政管理机关以行政权力侵犯矿业权人物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新矿产资源法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相分离的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第三十三条规定: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编制勘查、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

魏莉华说,作为物权证书的矿业权证书,与作为行政许可证书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非依法律规定,非经法定程序,矿政管理机关不得随意注销矿业权人的矿业权证书,不得随意剥夺矿业权人的物权。

“为了鼓励勘查,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新矿产资源法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魏莉华说。新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取得采矿权是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内容之一。探矿权转采矿权,只需具备一个条件,即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只要探矿权人探明了储量,就必然能获得采矿权,不再将开采方案的审批作为设立采矿权的前置要件。

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是优化矿业营商环境、吸引矿业投资、繁荣矿业市场、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新矿产资源法特别注重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魏莉华介绍,新矿产资源法围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作出多项制度安排,包括不再对国有、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区别对待、建立矿业权收回补偿制度、对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制度、延长探矿权期限。

“实践中,矿山企业普遍反映探矿权期限太短,导致企业不是在续期就是在续期的路上。”魏莉华说,新矿产资源法为了鼓励更多的资本投入地质勘查,新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期限作出优化调整。第二十四条明确:探矿权的期限为五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续期为五年。

矿业开发不可避免地对自然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图为陕西一个正在修复的矿山。摄影/章轲

多年来,受计划指标偏紧、供地方式单一以及批矿批地不衔接等因素的影响,“矿合法、地不合法”的问题大量存在,成为长期困扰矿山企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新矿产资源法首次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将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需求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从空间规划布局上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要的用地需求。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矿业用地。矿山企业可以根据开采矿产资源的不同方式,选择不同的用地方式,也可以选择多种用地方式的组合。

新矿产资源法还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使用临时用地。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使用的土地,符合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临时用地,但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临时使用的土地属于农用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此外,新矿产资源法还明确,建立矿区生态修复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企业的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生产成本。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部主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曹旭升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新矿产资源法的通过,意味着我国新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多年来,各方一直推动矿产资源法的修改。此次修改成功,至少将影响中国矿业10年甚至30年的走向。”他说。

“我国矿业目前正处于需求上升、法规政策与制度调整、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相统一,以及国内需求与供给矛盾多,对外依存度居高不下,外部环境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多等‘四期叠加’的特殊时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法学系主任孟磊表示,在这种新形势下,矿政管理及地方矿业企业如何应对复杂多变的困难和问题,实现管理科学化和高质量发展,是一篇大文章,也是一个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