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极刑惩治极恶 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罪行

11月1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三名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郭某某、尚某某、公某某被依法执行死刑。这三人对未成年人犯下的性侵罪行极其恶劣,引发了公众强烈的愤怒。

郭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在长达六年的时间内对其任教的多名小学女生实施奸淫达百余次;尚某某专门物色脱离家庭和学校监护的低龄幼女作为犯罪目标,先以小恩小惠诱骗,再以裸照、视频等胁迫,长期对被害人实施性侵害,导致未成年被害人罹患严重心理疾病;公某某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先行诱骗再施胁迫,长期予以精神控制,不仅单独实施性侵害,还伙同他人轮奸、猥亵,侵害长达数年,最终导致一名16岁的女孩自杀身亡。

这些案件中的未成年受害人,在花季岁月里长时间遭受摧残和精神控制,社会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共识已经形成。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并严格适用,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这种突破人类底线的兽行,极恶者应受到极刑处置。死刑不仅是彰显公平正义的必要手段,也有助于抚慰受害人心灵创伤、化解社会恐慌情绪、震慑潜在的性侵犯罪。

然而,即使是最严厉的死刑也只是事后的补救措施,三起案件暴露出未成年人防性侵保护网仍存在严重疏漏。首先需要加强对教师等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监护职责群体的监督和约束,严把教师准入门槛,防止“衣冠禽兽”进入校园。其次,要特别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及时教会她们自我保护和反抗性侵的基本常识。如果反性侵教育更早地触达这些孩子,让她们懂得自我保护,悲剧可能不会延续那么久。

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多数为熟人作案,亲属、教师、邻居、网友等熟人作案占九成以上;犯罪分子往往挑选自我保护能力差、家庭监护薄弱的未成年人下手,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和智力发育迟缓儿童受害情况突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考验着社会的良心,必须用切实的投入和制度来保护这些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